Page 31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16

302



                             損失於一定金額以下者,由經濟單位自行承擔,超過的部分則由
                             保險公司負理賠之責,通常自負額保險自行承擔的金額較低,而
                             超額損失保險自行承擔的金額較高。

                          2.  不足額保險:透過低於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金額的安排,僅將某

                             一比例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例如價值 2 千萬元的房屋投保 1
                             千萬元的火災保險,一旦火災事故發生,則自行承擔二分之一的
                             損失,保險公司負擔另外二分之一的損失。






                                                      保險概述




                            保險是一種集合眾人之力量,共同分攤因特定風險事故而造成少

                        數人損失之制度。從經濟、法律與風險管理層面分述如下:



                           保險之經濟意義



                            保險係對可能發生的特定風險事故,透過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

                        以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共醵資金,做為損失之公平分擔,以確保經濟
                        生活安定為目的之一種持續性的經濟制度。其要件為:
                          1.  損失的補償或填補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處理可能發生的特定

                             偶然事件,彌補特定可保性風險所致之損失,以此補償或填補的
                             目的來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

                          2.  需有多數相同的風險單位集合。透過大數法則的運用與過去損失
                             經驗來降低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差異程度,其為一種互助共濟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