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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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即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額做為填補經濟
單位損失之用。對於無法以風險管理措施處理而有損失存在之風險,
個人家庭或企業組織預先籌措資金,交付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
司承諾承擔約定損失,而將特定風險損失移轉之管理方法。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保險契約訂定之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關係人為被保險人與
受益人;另尚有協助處理保險契約相關事項之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證人,分別說明如下: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1. 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
賠償之義務。
2.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1.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