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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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保險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
或其他保險業務時,除應在前述各款文件簽署外,並應在有
關各項文件為簽署。
2. 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
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1) 保險經紀人非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
行業務。經紀人分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
(2) 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以執行同類業務為
限)。
(3) 兼有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
發執業證書手續。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
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
書。
(4) 經紀人執行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1. 要保書,2. 批改
申請書,3. 委託代繳保費收據;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括:1.
要保書,2.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 委託代繳保費收據。
3. 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1) 公證人非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
務。公證人分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公證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