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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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保險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
                                或其他保險業務時,除應在前述各款文件簽署外,並應在有
                                關各項文件為簽署。

                          2.  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

                             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1)  保險經紀人非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
                                行業務。經紀人分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

                             (2) 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以執行同類業務為
                                   限)。

                             (3)  兼有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

                                發執業證書手續。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
                                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

                                書。
                             (4)  經紀人執行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1.  要保書,2.  批改
                                申請書,3.  委託代繳保費收據;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括:1.

                                要保書,2.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 委託代繳保費收據。
                          3.  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1)  公證人非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

                                務。公證人分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公證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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