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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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於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
                                照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其依繳費期間可分為躉

                                繳 (一次繳費)、終身繳費與一定期間 (限期)  繳費三種類型。
                                躉繳保險費經濟負擔較重,終身繳費則對失去所得能力之高

                                齡被保險人較不適宜;因此多數採取限期繳費的做法,也就
                                是在一定期限內 (10 年、15 年、20 年,或被保險人年滿 60

                                歲、65 歲為止)  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終身有效,稱為限期
                                繳費終身壽險。

                            (2)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
                                存,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其與死亡

                                保險之不同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亦即生
                                存保險僅在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如

                                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而保險

                                期滿生存者所領取的保險金,來自於在保險期間屆滿前死亡
                                之其他被保險人所繳付之保險費,與要保人所繳付保險費之
                                累積儲存及生息,其具有儲蓄性質,多用於達成日後理財目

                                標之準備。

                            (3) 生死合險

                                     又稱養老保險或混合保險 (Mixed Insurance  )。保險契約
                                中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

                                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之。其
                                屬合併被保險人死亡與生存為給付條件之險種,同時兼具保

                                障與儲蓄兩種特性。生死合險之用途,多數為組合晚年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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