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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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 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
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1) 代理人非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
務。代理人分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2) 代理人依其代理保險業家數分為專屬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
專屬代理人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普通代理人得代理
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3) 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以執行同類業務為
限)。
(4) 兼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每一代理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
作。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
業證書手續。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
格者,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
(5) 代理人執行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1. 要保書,2. 批改
申請書;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1. 要保書,2. 契約內容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