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19

305




                                2.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  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
                                  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1)  代理人非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

                                      務。代理人分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2)  代理人依其代理保險業家數分為專屬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

                                      專屬代理人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普通代理人得代理
                                      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3) 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以執行同類業務為

                                        限)。
                                  (4)  兼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每一代理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
                                      作。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

                                      業證書手續。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
                                      格者,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

                                  (5)  代理人執行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1.  要保書,2.  批改

                                      申請書;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1.  要保書,2.  契約內容變更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