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P. 239

2.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二、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時,可否減除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
                                     費用、危險保費 (保險成本)  或因解約、贖回之後置費用?


                                  1.  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因解約、贖回等之後置費用,如與
                                    投資相關,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得個別歸屬認

                                    列減除外,可按各該類收益占其總收益之比例分攤,自各該類收
                                    益項下減除。

                                  2.  危險保費 (保險成本)  與一般保險相關,尚無自各類收益項下減除
                                    問題。


                                十三、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於發生所得時課稅,嗣後如發生虧損時,可否
                                     自所得中扣除?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股利,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利息、股利及其他所得,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  證券交易損失得於計算基本所得時,自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

                                    除。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