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P. 242
題號 疑義 財政部說明
4 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 1. 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時,非可
時,非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 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之
於各該類收益之投資相關費 投資相關費用,應依各該收益所屬
用應如何分攤? 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
比例分攤,自各該類收入 (含利息
所得及股利所得) 項下減除。
2. 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各
項收益 (含中華民國境內外各類應
稅、免稅及分離課稅所得),均應依
前開計算方式分攤。
5 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 1. 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
時,與投資相關之直接或間 之投資相關費用 (即直接費用),應
接費用,可否遞延至以後年 於該費用歸屬之收益發生年度認列
度再予減除? 減除。
2. 非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
益之投資相關費用 (即間接費用),
僅得於該費用發生年度按各該類收
益所屬之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
總收入之比例分攤,尚無遞延減除
問題。
6 有關要保人甲之投資型保險 1. 要保人甲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A 所發
契約 A 所發生與投資相關費 生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
用之處理原則: 益之投資相關費用,應個別歸屬於
1. 可否自 A 契約之各項收 收益發生年度認列減除;非可直接
益項下減除 (跨交易)? 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之投資
2. 可否 扣抵要 保人甲其 他 相關費用,則應依各該類收益所屬
投資 型保 險契 約之 投資 之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
收益 (跨保單)? 之比例於費用發生年度分攤減除,
3. 可否 扣抵要 保人甲與 其 尚無遞延以後年度減除問題。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