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P. 237
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4.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
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需超過一定門檻及繳稅金額未達一定比率,始有繳納基本
稅額問題。
八、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應繳納基本稅額之門檻?
申報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1. 全年海外所得≧100 萬元。
2. 基本所得額>600 萬元。
3.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4.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九、業者是否有充裕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
投資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
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業者均無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
單問題。
屬海外之投資收益,業者現行作業對於要保人投資帳戶各項投資之
交易金額及單位數 (例如基金之申購、贖回或獲配收益),均有明細記錄
並定期通知要保人;故僅須在部分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要保人申報
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尚無
須全面提供要保人海外所得資料,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之作業負擔。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