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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投資收益中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

                              1,000 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載,均相當明確,
                              帳載紀錄詳盡清楚,業者須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

                              在 100 年 1 月底,故尚有近 15 個月之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
                              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時間應屬充裕。


                              十、投資標的如為境外基金,處分或贖回基金之損益應如何計算?

                                  境外基金成本之認定,目前業者實務上已採行之方法,不論採個別

                              辨認法、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等,只要是前後一致而合理之方法,
                              均可採行。
                                  業者對於投資帳戶基金淨值變動,會定期通知要保人;對於基金之

                              處分或贖回,均詳細記錄其交易金額及單位數,亦定期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可依基金處分或贖回之金額減除交易成本及相關投資費用計算損
                              益。


                              十一、保險人對於投資型保險投資帳戶各類收益,何者需轉開憑單?

                              (一)需開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者


                                  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及

                              股利所得。


                              (二)毋須開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者

                                1.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及其他所

                                   得、存款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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