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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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基礎證券、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結構型商品、公開
                                   發行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

                                2.  國外: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
                                   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

                                   司債、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
                                   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六、依目前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要保人會有何類所得?

                                1.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
                                2.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均

                                   歸類為海外所得。


                              七、投資帳戶各類所得課稅規定為何?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債 (票)  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

                                   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  利息所得:

                                   (1)  全年>新臺幣 1,000 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並適用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  全年≦新臺幣 1,000 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保險
                                      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 (即所得免稅)。

                                3.  股利: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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