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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99 年 1 月 1 日起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

                                    屬同一人,其滿期給付中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是否需計入受益
                                    人基本所得額?

                                  要保人投資帳戶之各類所得係屬投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所得稅;該投資帳戶資產 (包括投入金額及產生之

                              收益)  非屬保險給付範疇,自無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問題。

                              十五、保險人轉開憑單時點可否延長?

                                  依所得稅法規定,保險人應於 1 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於 2 月 10 日前
                              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投資帳戶獲配之收益,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保險人時,係以保險人為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嗣保險人於數日內依其為各要保人專設帳

                              簿之紀錄,將該等收益計算分配至各要保人投資帳戶。因保險人依法負
                              有設帳記載並保持投資帳戶相關紀錄義務,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

                              載,均相當明確,且目前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利息及股利需轉開扣
                              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保險人依其帳載紀錄彙整
                              各要保人全年度之利息或股利所得,依限開立憑單應尚無問題,不宜再

                              予延長。


                              十六、保險人因要保人課稅身分變更致短扣稅款,可否允許保險人自將
                                    來發生之收益中補扣?

                                  要保人因住所異動,課稅身分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變更為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投資帳戶收益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
                              稅款情事,該短扣之稅款,保險人得俟要保人投資帳戶發生收益時,予

                              以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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