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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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99 年 1 月 1 日起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
屬同一人,其滿期給付中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是否需計入受益
人基本所得額?
要保人投資帳戶之各類所得係屬投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所得稅;該投資帳戶資產 (包括投入金額及產生之
收益) 非屬保險給付範疇,自無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問題。
十五、保險人轉開憑單時點可否延長?
依所得稅法規定,保險人應於 1 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於 2 月 10 日前
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投資帳戶獲配之收益,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保險人時,係以保險人為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嗣保險人於數日內依其為各要保人專設帳
簿之紀錄,將該等收益計算分配至各要保人投資帳戶。因保險人依法負
有設帳記載並保持投資帳戶相關紀錄義務,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
載,均相當明確,且目前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利息及股利需轉開扣
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保險人依其帳載紀錄彙整
各要保人全年度之利息或股利所得,依限開立憑單應尚無問題,不宜再
予延長。
十六、保險人因要保人課稅身分變更致短扣稅款,可否允許保險人自將
來發生之收益中補扣?
要保人因住所異動,課稅身分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變更為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投資帳戶收益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
稅款情事,該短扣之稅款,保險人得俟要保人投資帳戶發生收益時,予
以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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