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額度訂定與條件議定 銀行辦理不動產信託之建築融資案件,額度與相關授信條件 之議定程序,均與建築融資案件相仿。至於不動產信託之收費標 準,則視處理信託事務內容、資產規模及參酌同業收費情形,以 議定手續費。至於信託存續期間,則以締結契約方式成立信託, 委託人將不動產及開發資金 (含銀行融資撥款同意書) 移轉交付 予受託人 (銀行信託部),即完成信託登記後,信託契約始生效 力;而信託存續期間,則是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興建完工,並將建 築物 (房屋) 與土地按約定分配比率移轉予受益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