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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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信託期間不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財產應以信託專戶名

                                   義獨立設帳管理,專款專用於工程款項之支用,不得移作
                                   其他用途。









                               (2)  信託部依信託契約執行工程興建之監督與管理,並應嚴控
                                   資金流向,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3)  信託契約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結算信託財產,扣除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各項稅捐、費用、負擔之債務及信

                                   託報酬後,作成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承認
                                   後,依信託契約約定交付受益人。若信託財產之金錢不足

                                   以清償者,銀行得以信託財產抵充之。
                               (4)  信託部接獲分行之「辦理不動產信託申請書」及營建計畫

                                   書影本,經初步可行性分析並陳核後,即會同分行與客戶
                                   商洽信託事宜及收費標準。

                               (5)  建築商應將該建築專案起造人名義,由建商變更為建築經
                                   理公司名義,並由該公司管理本專案之建築執照,另由建

                                   商、地主與建經公司簽訂「建築經理業務委任契約書」,

                                   由建商委託該建築經理公司於本專案興建期間,提供信託
                                   部及分行工程進度查核及估驗、估驗報告及房地買賣之買
                                   賣契約鑑證或查核等服務。

                               (6)  信託部一般每 3 個月需將信託財產運用情形提報「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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