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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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信託期間不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財產應以信託專戶名
義獨立設帳管理,專款專用於工程款項之支用,不得移作
其他用途。
(2) 信託部依信託契約執行工程興建之監督與管理,並應嚴控
資金流向,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3) 信託契約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結算信託財產,扣除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各項稅捐、費用、負擔之債務及信
託報酬後,作成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承認
後,依信託契約約定交付受益人。若信託財產之金錢不足
以清償者,銀行得以信託財產抵充之。
(4) 信託部接獲分行之「辦理不動產信託申請書」及營建計畫
書影本,經初步可行性分析並陳核後,即會同分行與客戶
商洽信託事宜及收費標準。
(5) 建築商應將該建築專案起造人名義,由建商變更為建築經
理公司名義,並由該公司管理本專案之建築執照,另由建
商、地主與建經公司簽訂「建築經理業務委任契約書」,
由建商委託該建築經理公司於本專案興建期間,提供信託
部及分行工程進度查核及估驗、估驗報告及房地買賣之買
賣契約鑑證或查核等服務。
(6) 信託部一般每 3 個月需將信託財產運用情形提報「信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