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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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報告銀行董事會。


                                3.  區域中心與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
                                  銀行區域中心及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對不動產信託建築融資
                                  之審核與督導方式,與承作建築融資案件相仿。



                                                          批  覆


                                    銀行對借款戶辦理不動產信託建築融資之徵審作業,除對借
                                款戶信用狀況 (如:票據信用、金融機構往來信用等)  予以查證

                                外,議定之授信條件需經有權核定主管批覆並為核定。對每年續
                                約換單作業時,宜重新檢視借款戶於舊欠額度內之循環動用及還

                                本付息情形,配合覆核作業,審慎議定授信條件後,再層轉有權
                                核定主管批覆承作。








                                1.  不動產信託實務上,除將開發基地、建物、相關興建資金信託

                                  移轉與受託人外,為確保信託業得主導案件順利進行,並保障
                                  融資銀行日後追加設定建物抵押權等目的,將起造人名義一併

                                  「信託」變更予受託人之案例亦非少見;亦即就不動產信託之
                                  建案先由建設公司(或連同合建之地主)擔任起造人向主管機

                                  關申請建造執照,嗣後再依信託契約約定變更起造人為信託業
                                  者,由受託人主導不動產開發案。

                                2.  基於不動產開發繁複的信託事務,受託人實需具備不動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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