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授信審查作業除欠嚴謹外,且無從瞭解承攬人所提工程興建證 明與預定工程進度是否相符,又借款戶是否確實已償付上期工 程款項,分行經理人確未盡督導之責任。筆者曾瞭解偶有銀行 承作建築融資案件之工程計價時,亦有類此問題;且往往於貸 放後,發現借款戶突倒閉或避不出面、承攬商實際未獲工程 款,而以承攬契約之效力等同法定抵押權,而聲請法院假扣押 該未興建完工之工案,以逼迫銀行代借款戶返還期工程款,銀 行不可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