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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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域中心對分行承作建築融資案件,區域中心督導主管除

                                      應審查之項目外,應對分行建築融資工案之立地條件及估
                                      價,加以覆核。

                                  (3)  區域中心對案件權限屬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案件,應就
                                      審核結果提列審查意見,以供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為決

                                      策判斷。

                                3.  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

                                  (1)  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應主動督導分行及區域中心主管,
                                      確實就近對借款戶之經營動態,並積極進行瞭解;同時配

                                      合總行產業調查研究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對借款戶之市
                                      場競爭力及信用風險之暴險部位,持續掌握其履約能力與
                                      分析可能之違約機率。

                                  (2)  對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

                                      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
                                      債券發售額之和之 30%」規定之控管,總行授信管理部門

                                      應請企業金融授信管理部門對分行承作該類貸款之建檔維
                                      護資料是否確實,負起督導之責;並對承作量之控管,建

                                      立系統控管流程。


                                                          批  覆


                                    銀行對借款戶辦理建築融資之徵信,除對借款戶信用狀況
                                (如:票據信用、金融機構往來信用等)  予以查證外,議定之授信

                                條件需經有權核定主管批覆並為核定。對每年續約換單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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