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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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例研訓商銀忠明南路分行對興隆建設公司所提每坪工程造
價之預估數,與其相鄰工案之工程造價落差每坪達 2.5 萬元;
惟徵授信人員未至工地現場瞭解或洽請借款戶提出說明之差異
緣由;而逕以預估工程造價 7 成估列其額度,徵信作業確是較
為草率。按實務上瞭解,建築業規劃工程興建計畫,在成本上
之考量,往往會以建材波動性,或人力成本提升等因素,抑或
工案興建過程精密機具採用或建物結構設計之難易度,表示成
本上必會有所差異。然而,本建築融資案既與相鄰工案同為借
款戶所興建工案,借款戶對工程興建上應已具熟識度,且因兩
工案興建時間相距不遠;理論上,該兩工案工程造價成本應不
致差異太大。總之,授信徵審人員及主管,承作類此情境案
例,應如上開所提,宜洽請借款戶提出合理說明,而不宜直接
採行借款戶所提工程造價為額度估列依據。
3. 借款戶申借合建保證金貸款 5 億元,惟依借款戶與地主所簽合
建協議書內所提借款戶需支付合建保證金 30 億元;又按授信
批覆書所提借款戶自籌資金為 21.5 億元,係來自公司自有資
金及股東墊款支應,若加計本案借款 5 億元,仍不足以支應合
建保證金。本案例借款戶所提資金需求說明及該分行授信批覆
書,實未查證清楚借款戶之自籌資金究竟應為多少。因此,研
訓商銀區域中心或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應督導分行確實瞭
解與分析借款戶之財力與實際資金需求,以確實掌握借款戶實
際興建成本。
4. 忠明南路分行授信經辦員每次工程計價撥款時,除未親至工案
現場瞭解,而僅依承攬人出具工程收款證明,即予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