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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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態樣 如下所示:
                              1.  授權融資保證案件,其融資對象資格與信保基金規定不符者。
                              2.  授信單位知悉授信對象、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其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等之
                                不良徵信紀錄;授信單位徵信資料上認為應加以注意事項,未載名漁專案申請文

                                件內;未依專案申請文件及信保基金保證書函所列條件辦理者。
                              3.  授信作業違反財政部、金管會、中央銀行及授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規定,或為授
                                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
                              4.  違反信保基金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之有關規定。
                              5.  購買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授信案件,授信單位未一般程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
                                權或動產抵押權,亦未將無法設定或無設定實益之情形通知信保基金者。但機器
                                設備之授信期間未超過 2 年者,不在此限。
                              6.  為徵提授信對象營業證照上之負責人及徵信資料中認定之其他實際負責 (經營)
                                人為連帶保證人者。

                              7.  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 (不論該債
                                權是否經信保基金保證)  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但
                                信保基金另有規定,或用於收回未超過應繳付日 1 個月之利息者,不在此限。
                                而授信款項支領之日,收回授信對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授信款項收回,準用
                                前項規定處理,但以當日進帳之信用狀押匯款、託收款、票據提示兌償款、前一
                                日存款餘額 (不含備償專戶等以指定用途之款項),或其他有明確來源之款項收回
                                者,不在此限。

                              8.  違反財政部「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
                                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
                                解除保證責任。授信單位其他人員,有前項情事經其總行查無弊端者,得就涉及
                                金額占該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
                              9.  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授信單位於知悉之日起 2 個月內通知信保

                             3   參考信保基金網址:http://www.smeg.org.tw/chines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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