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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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案例研訓商銀新南分行對南城科技公司一般貸款 10,000 千元

                                  案,專案申請信保基金保證 7 成,惟新南分行專案移送信保基
                                  金時,所填送專案申請書中對「借戶還本繳息情形」及「動用

                                  條件」兩欄位,所填載與事實不符情節,有與「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規定不符,如:

                                  (1)  未據實填寫借款戶還本繳息情形
                                      新南分行明知借款戶另筆貸款 5,000 千元於 89 年 6 月屆

                                        期未還本付息,而續另案貸予 10,000 千元,並於 89 年 8
                                        月及 89 年 9 月各撥貸 5,000 千元。其中 89 年 8 月撥貸

                                        之 5,000 千元明顯係供償還借款戶之舊欠,以避免借款
                                        戶原欠借款屆清償期 3 個月需轉列催收款項,而影響該

                                        分行資產品質與逾放比率。
                                      該分行又為確保增貸債權之信用風險,乃再於 89 年 8 月

                                        借款戶已清償舊欠同日,為客戶專案申請信保基金保證
                                        7 成,明顯有將未來之履約風險,轉嫁予信保基金之

                                        嫌。
                                      該分行除有隱匿不良資產之嫌外,且未據實陳述借款戶

                                        之還款繳息資訊,除不符「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對象要點」之規定外,該項貸款增貸後,借款戶仍未履

                                        約而延滯,則分行經理人、授信主管或經辦員,可能涉
                                        有偽造文書等背信罪嫌。

                                  (2) 89 年 8 月續貸後之第一次撥款,依該分行填寫專案申請書

                                      所載徵取 125%客票為備償票據,惟查實際並未徵取,很明
                                      顯如前項所提該項借款,係為協助客戶借新還舊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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