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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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
100.10.12 第 12 屆第 14 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100.11.4 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020391730 號函准予核備
一、依據
依本基金「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 7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 信用保證對象
1. 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另申貸戶 (不含財團法
人) 取有下列證照得視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指之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1)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之開業執照。(2) 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之立案證書。(3)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
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證書。
2. 創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
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二) 信用保證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
證:
1. 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
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 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1) 債務本金逾期
尚未清償。(2) 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3) 應
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 3 個月。
上述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
係企業及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