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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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

                                                    100.10.12 第 12 屆第 14 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100.11.4 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020391730 號函准予核備
                                 一、依據
                                    依本基金「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 7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  信用保證對象
                                        1.  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另申貸戶 (不含財團法
                                           人)  取有下列證照得視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指之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1)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之開業執照。(2)  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之立案證書。(3)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
                                           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證書。
                                        2.  創業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
                                           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二)  信用保證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

                                           證:
                                        1.  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
                                           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  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1)  債務本金逾期
                                           尚未清償。(2)  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3)  應
                                           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 3 個月。
                                        上述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
                                        係企業及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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