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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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茂食品公司為食品加工批發業,因定期需向果農供應商採購水
果 (或蔬菜),而申請研訓商銀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額度 1,000 萬元,
額度期限 1 年。99 年 4 月該公司為向快意果菜公司買入總價 120 萬元
甜柿,用以加工製造柿餅再為批發販售,而向研訓商銀台南分行申請
開發以快意公司為受益人之國內遠期信用狀。
快意公司 99 年 5 月依約完成交貨後,於 99 年 5 月與巾茂公司共
同出具「匯票承兌申請書」,向通知銀行 (該行東門分行) 申請代為
承兌及付款 (期間 180 天,匯票到期日 99 年 11 月),相關開狀與承兌
時之審核過程,發生下列問題:
1. 台南分行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審核時,發現巾茂公司與快意公司所
簽買賣契約之交貨條件係採分批交貨,與申請開狀條件為一次交貨
不同;又申請信用狀受益人名義與買賣契約書所載「快意水果批發
行」不同。
2. 台南分行經辦員審核時,未依信用狀徵求巾茂公司按信用狀金額開
具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備償本票乙紙,以為日後求償來源及催討憑
證。
3. 東門分行經辦員於受理代理承兌及付款時,雖已審核受益人提繳之
單據、印鑑或是否符合條件外,並在匯票承兌申請書上註明「已承
兌」及填載承兌金額與日期,惟未依內部規定送交業務部門授權核
貸層級人員或會計副署,即予以承兌及付款。事後,亦未於承兌後
通知信用狀申請人準備承兌匯票到期前付款,而僅將銷貨統一發票
影本、相關單據及已註銷之信用狀正本寄交開狀行 (台南分行)。
4. 台南分行經辦員核對快意公司所提供之銷貨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
聯影本後,未於所留存統一發票影本上加註憑證核銷戳記「本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