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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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借款戶是否非為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及

                                      退票清償註記頻繁者,若經聯徵中心查詢有拒絕往
                                      來、催收、呆帳或其他不良紀錄者,如有正當理由,

                                      得敘明辦理。惟有下列情形,則不宜承作,如:
                                      支票存款遭拒絕往來尚在 3 年內。

                                      他行借款最近半年內超過一期未繳納。
                                2.  借款用途的確認

                                   (1)  確認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之實質交易內容,
                                      對申請人買入原物料與其所營事業之關聯性,確認是

                                      否為其產銷流程之必需生產材料,以分析該項進貨是
                                      否確為維繫其生產製造所需。

                                   (2)  銀行於貸放前,事先應需瞭解與審核借款戶之最近一年
                                      之營業額、銷貨及應收帳款週轉期 (次數)、業務現況

                                      及展望、銀行往來實績及借保人資力等因素;並於辦
                                      妥擔保品鑑價後,檢附信用調查資料及買賣契約 (或報

                                      價單)  或其他交易證件影本等資料,送請主管審核。並
                                      對借款戶目前與未來之現金盈餘趨勢,衡量是否具有

                                      足夠償債能力。
                                3.  還款財源的確認:授信經辦員除深入瞭解與掌握借款戶真

                                   實財、業務資料外,對借款戶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歷史信
                                   用資料,宜積極瞭解與探詢,試著由借款戶過往信用資

                                   歷,評估其未來淨盈餘及外來資金 (舉債或增資)  之可靠

                                   性。並要求借款戶提具以下資料,以為身分及財力證明,
                                   並確認申辦文件及程序是否符合銀行內部規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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