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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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內遠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係依照信用狀規定期限,以
「定日付款」方式填寫到期日,其期限自發票日起算最長
不得超過 180 天。
5. 開狀保證金:在額度內受理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時,一般視個
案情形徵取開狀保證金 (一般為開狀金額之一或兩成)。
審 核
銀行辦理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依銀行分層負責
授權有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其應注意事項
如下:
1. 分行
(1) 開狀行對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前,應注意審核
開狀條件與買賣契約或其他交易文件內容是否相符,及有
無超出申請人與銀行間之約定條件,申請人如未檢附買賣
契約,則應審核其開狀金額、期限及其他條件是否符合約
定條件。
(2) 信用狀需由銀行授信帳務主管簽章,並經業務部門授權核
貸層級人員或會計副署後方可簽發,正本一份寄交受益人
(指定通知銀行者,正本則交寄通知銀行以轉送受益人),副
本一份交申請人。
(3) 信用狀之通知及承兌,原則上應由開狀行自行辦理,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