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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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內遠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係依照信用狀規定期限,以

                                      「定日付款」方式填寫到期日,其期限自發票日起算最長
                                      不得超過 180 天。

                                5.  開狀保證金:在額度內受理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時,一般視個
                                  案情形徵取開狀保證金 (一般為開狀金額之一或兩成)。








                                                          審  核


                                    銀行辦理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依銀行分層負責
                                授權有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其應注意事項

                                如下:

                                1.  分行

                                  (1)  開狀行對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前,應注意審核
                                      開狀條件與買賣契約或其他交易文件內容是否相符,及有

                                      無超出申請人與銀行間之約定條件,申請人如未檢附買賣
                                      契約,則應審核其開狀金額、期限及其他條件是否符合約

                                      定條件。
                                  (2)  信用狀需由銀行授信帳務主管簽章,並經業務部門授權核
                                      貸層級人員或會計副署後方可簽發,正本一份寄交受益人

                                      (指定通知銀行者,正本則交寄通知銀行以轉送受益人),副

                                      本一份交申請人。
                                  (3)  信用狀之通知及承兌,原則上應由開狀行自行辦理,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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