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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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如有必要,得申請指定受益人所在地之分行為通知銀
行,通知銀行除轉送信用狀外,並得代理開狀行承兌受益
人所開匯票或付款。
(4) 分行辦理匯票承兌,應向客戶徵提所涉賒銷交易之下列憑
證正本,查證實際賒銷金額及期限,於該範圍內予以承
兌,並於其上蓋「已於研訓商銀辦理匯票承兌,期間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章戳,影印留存後返還:
買賣契約、代銷契約、銷貨契約、送貨簽收單、提貨單
或信用狀等。
統一發票或銀錢貨物收據或商業發票。同一筆承兌有多
張發票致徵提有困難者,發票人如採電腦記帳,得以徵
提發票明細表代之。
(5) 關於買賣契約、代銷契約、銷貨契約、送貨簽收單、提貨
單或信用狀等憑證,得由銀行依行業特性與交易習慣加以
徵提,查證賒銷交易事實,並說明查證之資料來源及認定
之依據,留存書面紀錄,經查證人員簽章後備查,並請客
戶出具無重覆授信之聲明書。
(6) 經銀行承兌之匯票,持票人得持向銀行之其他分行申請貼
現。貼現時應檢附匯票,並填具「授信申請書」憑以辦
理,其手續如下:
審核匯票要項及背書,核對印鑑,通知承兌銀行 (即開
狀行) 並查明有無掛失。
依銀行核定利率計收貼現息並撥款。
匯票貼現利息如由申請人 (買方) 負擔,則應於申請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