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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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人如有必要,得申請指定受益人所在地之分行為通知銀

                                   行,通知銀行除轉送信用狀外,並得代理開狀行承兌受益
                                   人所開匯票或付款。

                               (4)  分行辦理匯票承兌,應向客戶徵提所涉賒銷交易之下列憑
                                   證正本,查證實際賒銷金額及期限,於該範圍內予以承

                                   兌,並於其上蓋「已於研訓商銀辦理匯票承兌,期間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章戳,影印留存後返還:

                                   買賣契約、代銷契約、銷貨契約、送貨簽收單、提貨單
                                     或信用狀等。

                                   統一發票或銀錢貨物收據或商業發票。同一筆承兌有多
                                     張發票致徵提有困難者,發票人如採電腦記帳,得以徵

                                     提發票明細表代之。
                               (5)  關於買賣契約、代銷契約、銷貨契約、送貨簽收單、提貨

                                   單或信用狀等憑證,得由銀行依行業特性與交易習慣加以
                                   徵提,查證賒銷交易事實,並說明查證之資料來源及認定

                                   之依據,留存書面紀錄,經查證人員簽章後備查,並請客
                                   戶出具無重覆授信之聲明書。

                               (6)  經銀行承兌之匯票,持票人得持向銀行之其他分行申請貼
                                   現。貼現時應檢附匯票,並填具「授信申請書」憑以辦

                                   理,其手續如下:
                                   審核匯票要項及背書,核對印鑑,通知承兌銀行 (即開

                                     狀行)  並查明有無掛失。
                                   依銀行核定利率計收貼現息並撥款。

                                   匯票貼現利息如由申請人 (買方)  負擔,則應於申請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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