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288
282
形,配合覆核作業,並經審慎議定授信條件後,再層轉有權核定
主管批覆承作。
當匯票到期付款前,應督導分行經理人及區域中心主管確實
建立通知機制,通知信用狀申請人於匯票到期前一天,應確實依
信用狀之約定,將票款交存開狀行備付,以由開狀行收回信用狀
正本予以註銷,結存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同時收回信用狀副
本及「信用狀存入保證金證實書」。
1. 國內信用狀的開立,是銀行應顧客 (申請人,即買方) 請求,
承諾在未來一定金額、一定期間及一定條件下,對受益人 (即
賣方) 所開匯票,由開狀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履行承兌及付款;
就債權屬性而言,係屬財務報表外之保證款項。而國內遠期信
用狀所給予延期付款作用,有利於買方資金調度與財務規劃;
相對於貨幣市場而言,因國內信用狀所產生銀行承兌匯票,係
為買方用以提高賣方信賴度之有利工具,亦方便賣方籌措資金
以支應其營運所需。
2. 本案例巾茂食品公司與快意公司簽訂之原物料買賣契約,為巾
茂公司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之重要憑證。若信用狀之受益
人名義與契約書上不同,亦即買賣主體不明確,相對信用狀約
定之履約主體不清,自然影響所開立信用狀之有效性,連帶賣
方快意公司,亦不可能開具匯票據以申請承兌。
3. 信用狀之開發,係等同銀行信用之授與,對開狀金額、期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