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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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是否符合核定之約定條件,均至為重要。本案例東門
分行經辦員雖為代理台南分行辦理快意公司之匯票承兌及付
款,仍應依該行規定,以等同自己分行案件辦理審查,並應送
交業務部門授權核貸層級人員或會計副署後方可簽發。又東門
分行經辦員辦理承兌後,未依內部規定,通知信用狀申請人
(買方及巾茂公司) 應於匯票到期前付款,僅將相關承兌文件交
付予開狀行 (台南分行),是有欠妥。
4. 本案例所提依徵信報告顯示快意公司非為巾茂公司之主要供貨
商,且巾茂公司多次向快意公司採購而申請開發國內遠期信用
狀,開狀行或通知行均僅徵取統一發票影本即予受理承兌及付
款,而未確實進一步查證其交易之真實性;按筆者多年從事金
融檢查工作經驗,類此借款戶往往有藉虛偽之買賣交易,而開
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及匯票,以承兌及付款方式,套用銀行資金
而使用於其他用途。同時,亦可能假藉國內信用狀及銷貨統一
發票之開發,以刻意掩飾或營造公司經營績效良好。事後,再
續向該行或其他銀行申請營運週轉金貸款,以套取更多銀行資
金。銀行承作該項業務,如發現類此現象,不可不防,並應即
加強檢視買賣雙方之交易真實性,以避免遭逢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