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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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所屬行業所需資金週轉期間訂定之,一般以最長不超過 6
個月為原則。
3. 開狀手續費則按信用狀有效期限及金額逐筆計收;修改即期信
用狀手續費亦比照計收。
4. 押匯款項改貸短期放款之條件議定,則按一般短期營運週轉議
定放款利率。
審 核
銀行辦理借款戶申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業務,依銀行分層
負責權限亦分為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等審核
程序,其審核與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之作業方式相仿,惟仍有下
列事項應予注意:
1. 分行
(1) 開狀行審核無誤後,應即日墊付匯票款,如由聯行辦理墊
付時,墊付單位應即日以「聯行往來」劃帳開狀行並述明
信用狀號碼、開狀日期、付款匯票金額、申請人及受益人
名稱等,並即將有關單據傳真以掛號寄送開狀行。
(2) 開狀行辦理墊款或接到墊付行代為墊款之有關單據後,應
即通知信用狀申請人備款,清償銀行墊付之票款本息。
(3) 受益人提示匯票及有關單據時,則應由信用狀申請人另行
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以申請清償原墊付匯票票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