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297

291




                                金,向國內外之原料或製成品之供應商,購買原料製造成品或直

                                接購買成品轉售之業務。實務上,此種貸款將因其交易完成而產
                                生收入,且該等收入可充當還本付息之來源。因此,屬於具自償

                                性之貸款。
                                    另出口後之外銷貸款,即出口商與進口商間藉由開發國際遠

                                期信用狀,以完成買賣與交貨作業。出口商為挹注因生產所負擔
                                之製造成本,而藉由押匯程序,以提前獲取出口之貨款。出口商

                                憑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於輸出貨物後,依該信用狀之
                                條款及規定,簽發匯票並備妥全部貨運單據,向信用狀指定銀行

                                辦理信用狀款項之動用手續。目前在我國銀行實務上,出口押匯
                                係屬融資墊款之授信行為,而非為買斷業務。因此,出口押匯僅

                                為國內銀行實務上之外匯授信業務,出口商擬申請出口押匯,需
                                先申請出口押匯額度。

















                                    進口商買方所申請開發之遠期信用狀,以所持提貨等單據申

                                請銀行授予外幣短期放款,實務上稱為進口墊款。開狀銀行得核

                                予進口商一遠期信用狀額度,進口商在此額度內循環使用,而在
                                申請開發買方遠期信用狀後,於進口單據寄達時,申請人得承兌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