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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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向國內外之原料或製成品之供應商,購買原料製造成品或直
接購買成品轉售之業務。實務上,此種貸款將因其交易完成而產
生收入,且該等收入可充當還本付息之來源。因此,屬於具自償
性之貸款。
另出口後之外銷貸款,即出口商與進口商間藉由開發國際遠
期信用狀,以完成買賣與交貨作業。出口商為挹注因生產所負擔
之製造成本,而藉由押匯程序,以提前獲取出口之貨款。出口商
憑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於輸出貨物後,依該信用狀之
條款及規定,簽發匯票並備妥全部貨運單據,向信用狀指定銀行
辦理信用狀款項之動用手續。目前在我國銀行實務上,出口押匯
係屬融資墊款之授信行為,而非為買斷業務。因此,出口押匯僅
為國內銀行實務上之外匯授信業務,出口商擬申請出口押匯,需
先申請出口押匯額度。
進口商買方所申請開發之遠期信用狀,以所持提貨等單據申
請銀行授予外幣短期放款,實務上稱為進口墊款。開狀銀行得核
予進口商一遠期信用狀額度,進口商在此額度內循環使用,而在
申請開發買方遠期信用狀後,於進口單據寄達時,申請人得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