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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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0 條
                                 耕作權估價,應考慮耕作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等因素
                                 估計之。
                             第 121 條

                                 抵押權估價,應估計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正常價格,以實際債權額
                                 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
                                 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
                             第 122 條
                                 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
                                 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3 條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
                                 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4 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 125 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得以全棟建物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
                                 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土地權利價值及建物權利
                                 價值,公式如下:
                                 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
                                     地價值比率
                                 二、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建
                                     物價值比率
                                 前項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土地價值比率 
                                         素地單價   基地總免基 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建物價值比率 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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