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P. 183
177
第 120 條
耕作權估價,應考慮耕作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等因素
估計之。
第 121 條
抵押權估價,應估計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正常價格,以實際債權額
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
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
第 122 條
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
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3 條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
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4 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 125 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得以全棟建物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
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土地權利價值及建物權利
價值,公式如下:
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
地價值比率
二、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建
物價值比率
前項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土地價值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免基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
建物價值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 - 累積折舊率) 全棟建物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