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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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6 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
                                 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第 107 條
                                 土地改良物之分類,依土地法第五條規定。
                             第 108 條

                                 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
                                 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第 109 條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
                                 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
                             第 110 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
                                 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
                                 設施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1 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
                                     要時得扣 減價格日期 至作物孳息 成熟期間收 成所應投入之費
                                     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
                                     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
                                     但應扣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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