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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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
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第 107 條
土地改良物之分類,依土地法第五條規定。
第 108 條
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
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第 109 條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
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
第 110 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
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
設施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1 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
要時得扣 減價格日期 至作物孳息 成熟期間收 成所應投入之費
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
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
但應扣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