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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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6 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使用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且其基地總
                           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
                           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土地價值比率。
                           二、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未達法定容積之
                                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
                           三、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
                                建物土地權利價值/Σ 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
                                總價
                           四、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
                                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
                        第 127 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第 128 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
                           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
                           格查估之。


                                                第八章  租金估價


                        第 129 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
                           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
                           之。
                        第 130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
                           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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