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P. 184
178
第 126 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使用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且其基地總
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
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土地價值比率。
二、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未達法定容積之
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
三、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
建物土地權利價值/Σ 未達法定容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
總價
四、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
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土地權利價值比率
第 127 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第 128 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
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
格查估之。
第八章 租金估價
第 129 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
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
之。
第 130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
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