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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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
第 132 條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
用。
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標的在一定期間內之淨收
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第 133 條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
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其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
加計必要費用。
四、分析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應歸屬於出
租人之適當部分,加計契約租金。
第九章 附則
第 13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