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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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
附著於土地之工事及水利土壤之改良,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
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 113 條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
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
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
價格。
第七章 權利估價
第 114 條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地役權、耕作權、抵押權、
租賃權、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第 115 條
權利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權利存續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
令規定、民間習俗及正常市場權利狀態等影響權利價值之因素估計
之。
第 116 條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
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7 條
典權估價,應考慮權利存續期間、權利讓與之限制等因素,以典價為
基礎估計之。
第 118 條
永佃權估價,應考慮佃租支付情形、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9 條
地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地與供役地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地
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