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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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
算之面積。
二、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時應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
效使用之狀況,根據土地之地形、地勢並參酌當地市場狀況等
因素估算其可銷售面積。
前項可銷售面積之計算過程應詳列計算式以便校核。
第 75 條
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應按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
面積乘以推定之銷售單價計算之。
可銷售面積中之各部分銷售單價不同時,應詳列各部分面積及適用之
單價。
前項銷售單價應考量價格日期當時銷售可實現之價值,以比較法或收
益法求取之。
第 76 條
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項目如下:
一、直接成本: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成本,其內容如下:
(一) 規劃設計費。
(二) 廣告費、銷售費。
(三) 管理費。
(四) 稅捐及其他負擔。
第 77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
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
不在此限:
一、廣告費、銷售費按總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二、管理費按總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應列於管理費項下,並得提高費
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三、稅捐按總銷售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