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P. 171

165




                             第 60 條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
                                 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
                                 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
                                 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
                                 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
                                 前項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
                                 無間斷所需之時間。
                                 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
                             第 61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
                                 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
                                 其費率之推估,不在此限:
                                 一、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二、管理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應列於管理費項下,並得提高管理費用
                                     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三、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估標
                                     的之地價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 62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
                                 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第 63 條

                                 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
                                 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
                                 前項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之。
                             第 64 條
                                 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本,於成本
                                 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