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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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
                                 運用估價方法計算之。
                             第 47 條
                                 一定期間之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
                                               1
                                        1
                                 P   a    1 (   r) n'
                                             r

                                 其中:
                                 P:收益價格
                                 a: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
                                 r:收益資本化率
                                 n’:可收益之年數
                                 收益價格已知者,適用該公式反推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
                                 一定期間終止後,有期末價值者,收益價格得加計該期末價值之現
                                 值,期末價值並得扣除處分不動產所需之相關費用。

                                                       第三節  成本法

                             第 48 條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
                                 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
                                 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
                                 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
                                 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第 49 條
                                 成本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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