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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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
運用估價方法計算之。
第 47 條
一定期間之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
1
1
P a 1 ( r) n'
r
其中:
P:收益價格
a: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
r:收益資本化率
n’:可收益之年數
收益價格已知者,適用該公式反推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
一定期間終止後,有期末價值者,收益價格得加計該期末價值之現
值,期末價值並得扣除處分不動產所需之相關費用。
第三節 成本法
第 48 條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
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
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
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
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第 49 條
成本法估價之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