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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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
算。
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
經歷之年數。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
濟耐用年數。
第 66 條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
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
第 67 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
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第一項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剩餘之結構材
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例。
第 68 條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以定額法為原則,公式如下:
Dn=C×〔(1-s)/N〕×n
其中:
Dn:累積折舊額。
C:建物總成本。
s:殘餘價格率。
n:已經歷年數。
N:耐用年數。
前項累積折舊額有採取下列方法計算之必要者,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
明:
一、定率法,公式如下:
Dn=C〔1-(1-d) n〕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