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P. 169
163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
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第 53 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項目如下:
一、直接材料費。
二、直接人工費。
三、間接材料費。
四、間接人工費。
五、管理費。
六、稅捐。
七、資本利息。
八、營造或施工利潤。
第 54 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
別、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
地區於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
的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
費之條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第 55 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
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
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