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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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7 條
                           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核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
                        第 38 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
                           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
                           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
                           用。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之總費用應
                           依信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第 39 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推估不動產構成項目中,於耐用年數內需
                           重置部分之重置提撥費,並按該支出之有效使用年期及耗損比率分年
                           攤提。
                        第 40 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除推算勘估標的之各項費用外,勘估標的包
                           含建物者,應加計建物之折舊提存費,或於計算收益價格時,除考量
                           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外,應加計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
                           年折舊提存率。
                        第 41 條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折舊率/(1-累積折舊
                           率)。
                           前項折舊率,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第 42 條
                           有效總收入減總費用即為淨收益。
                           前項淨收益為營運性不動產之淨收益者,應扣除不屬於不動產所產生
                           之其他淨收益。
                        第 43 條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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