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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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 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
                               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
                               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
                               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第 21 條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
                                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
                           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第 22 條
                           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
                           一、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二、交易條件;有特殊付款方式者,其方式。
                           三、比較標的狀況。
                           四、交易日期。
                           前項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部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
                           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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