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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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
                        第 15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
                           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
                           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
                           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
                           現現金流量分析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
                        第 16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第 17 條
                           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
                           之事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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