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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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第 15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
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
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
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
現現金流量分析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
第 16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第 17 條
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
之事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