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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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估價時,各期淨收
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
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第 34 條
收益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二、推算有效總收入。
三、推算總費用。
四、計算淨收益。
五、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六、計算收益價格。
第 35 條
收益法估價應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
年間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前項蒐集最近三年間之資料有困難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蒐集第一項資料時,應就其合理性進行綜合研判,以確定資料之可用
性,並得依其持續性、穩定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
前條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以確認總收入資
料之合理性。
第 36 條
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析並推算勘估標的之總收入。
二、推算閒置及其他原因所造成之收入損失。
三、第一款總收入扣除前款收入損失後之餘額為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
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總收入,指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
營運,在正常情況下所獲得之租金或收入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