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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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內政部 (90) 台內地字第 9077692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50098790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
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
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
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
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
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
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