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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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內政部 (90) 台內地字第 9077692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50098790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
                               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
                               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
                               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
                               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
                               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
                               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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