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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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差額法進行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或個別因素之調整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

                                  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
                                  並得以差額法調整,惟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技§24)

                                7. 比較標的不足三件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經前條檢討後之比較標的

                                  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

                                  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比
                                  較標的不足三件時,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詳述理由。(估技§27)

                                8. 成本法估價時,不計入成本或於折舊中扣除之特殊狀況。


                                       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
                                  本,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

                                  告書中敘明。(估技§64)

                                9. 耐用年數之調整

                                       不動產估價師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

                                  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參考前項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耐用年數
                                  表,推估建物之剩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經

                                  濟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技術規則 68.III)

                                10.採取定額法以外方法計算折舊額時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以定額法為原則,如有採取其他

                                  方法計算之必要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技術規則 68.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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