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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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謄本狀況:查核土地及建物謄本、地籍圖及建物及公設平
面圖是否完備。
(4) 土地公告現值:查核標示部當年度移轉現值及所有權部前
次移轉現值是否與報告書相符,若謄本未登載需申請地價
證明。
(5) 增值稅表達方式:自 2005/02 起應依以下新的土地稅法,
估算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 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
增值稅 2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100%以上未達 200%者,除按前
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3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
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
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4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
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
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
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40%。
(6) 異動資料:主要以主建號之異動索引為主,若地籍圖重測
未滿 2 年,需申請重測前主建號之異動索引 (含標示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