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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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限定價格之條件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限定價格估價者,
                            應敘明其限定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估技§6.II)


                          2. 估價面積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
                            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

                            之。(估技§7)

                          3. 估價方法之限制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並應

                            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技§14)

                          4. 試算價格理由之敘明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

                            合比較,就其中金額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
                            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

                            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估技
                            §15)


                          5. 比較標的查證困難事項之敘明

                                 運用比較法估價時,其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有無特殊
                            交易目的、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有無特殊付款方

                            式、比較標的狀況、價格日期等事項詳予查證如有困難之事項

                            部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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