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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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定價格之條件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限定價格估價者,
應敘明其限定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估技§6.II)
2. 估價面積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
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
之。(估技§7)
3. 估價方法之限制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並應
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技§14)
4. 試算價格理由之敘明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
合比較,就其中金額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
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
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估技
§15)
5. 比較標的查證困難事項之敘明
運用比較法估價時,其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有無特殊
交易目的、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有無特殊付款方
式、比較標的狀況、價格日期等事項詳予查證如有困難之事項
部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技§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