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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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鑑價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經委託人之同意外,
不得洩漏。(估師§18)
(三)利益衝突與迴避
1. 同一時間或短時期內,同一估價標的,不得接受不同顧客之
鑑價委託。同一事件,也不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單位委
託,除非獲得相關單位之書面同意。
2. 鑑價人員不得兼任房貸估價、仲介或授信之業務。
3. 須避免委託人/客戶,與鑑價人員、所屬事務所、親戚、朋友
或合夥人間,有職務上之衝突。
(四)公正、客觀與獨立性
房貸鑑價人員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
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估技§5)
1. 房貸鑑價人員對於委辦案件,與其本身有直接獲重大間接利
害關係,而影響其公正及獨立性,應與迴避,不得承辦。
(1) 須以獨立、客觀與公平而執行業務,不得因個人利益而調
整。
(2) 不得接受包含既定意見與結論之評價業務。
(3) 不因客戶貸款金額高的,報告中所有事實必須揭露。
(4) 對獨立資料時,未經鑑別或確認,不得依賴他人資料。
(5) 對不可能於合理時間內完成之委託案件,不得接受委託。
(6) 當有合理的可能性時,得就設定之假設狀況提出報告。
(7) 不因偏見,或依賴未證實之資料,做出有偏頗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