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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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鑑價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經委託人之同意外,
                             不得洩漏。(估師§18)



                             (三)利益衝突與迴避

                                1.  同一時間或短時期內,同一估價標的,不得接受不同顧客之

                                   鑑價委託。同一事件,也不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單位委

                                   託,除非獲得相關單位之書面同意。
                                2. 鑑價人員不得兼任房貸估價、仲介或授信之業務。

                                3.  須避免委託人/客戶,與鑑價人員、所屬事務所、親戚、朋友
                                   或合夥人間,有職務上之衝突。



                             (四)公正、客觀與獨立性


                                  房貸鑑價人員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
                             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估技§5)

                                1.  房貸鑑價人員對於委辦案件,與其本身有直接獲重大間接利
                                   害關係,而影響其公正及獨立性,應與迴避,不得承辦。

                                   (1)  須以獨立、客觀與公平而執行業務,不得因個人利益而調
                                       整。

                                   (2) 不得接受包含既定意見與結論之評價業務。
                                   (3) 不因客戶貸款金額高的,報告中所有事實必須揭露。

                                   (4) 對獨立資料時,未經鑑別或確認,不得依賴他人資料。
                                   (5) 對不可能於合理時間內完成之委託案件,不得接受委託。

                                   (6) 當有合理的可能性時,得就設定之假設狀況提出報告。
                                   (7) 不因偏見,或依賴未證實之資料,做出有偏頗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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