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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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9




                                  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負責,準
                                  此,金融消費者至少得以該「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

                                  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要求金融服務業
                                  負責,金融服務業不得以內容有誤或業務人員個人行為等理由推

                                  卸責任。例如,理財人員銷售基金告訴金融消費者該產品為保本
                                  型商品,日後贖回時若發生本金虧損之情事,該金融消費者得依
                                  本條規定要求該金融服務業至少應返還本金,換言之,金融服務

                                  業需依其銷售時告知金融消費者之內容負保本之責。
                             七、金融服務業對於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宣傳資料之製作

                                  應訂定管理規範,並對其散發公布訂定控管作業流程。
                             八、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於

                                  對外使用前,應按業務種類,依前項規範審核,確認內容無不
                                  當、不實陳述、誤導金融消費者、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情

                                  事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金融服務業如未依法訂定上開管理規
                                  模及控管作業流程,將不得對外使用任何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

                             九、銀行業常見與本條有關之金融消費爭議,舉例如下:
                                  1. 於理財商品廣告內容中過度強調一定期間之績效,對於投資風

                                    險、匯率風險略過不提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例如:在
                                    基金廣告中,對於投資風險及匯率風險之提醒刻意以金融消
                                    費者無法聽清楚之速度帶過,或於不明顯處以較小字體記

                                    載。
                                  2. 招攬儲蓄型保險商品時,使用保本或與定存相同等字眼向消費

                                    者推銷,使其誤信該商品無任何風險。
                                  3. 招攬放款業務時,僅強調超低優惠利率,但未告之優惠期間、

                                    條件及提前清償需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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