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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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時之注意義務,藉此督促金融服務業提
                            高服務品質,以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三、基上,各金融服務業宜重新檢視目前實務上使用之契約或其他相
                            關約據條款之內容,以瞭解其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

                            信等原則,倘有片面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或減輕金融服務業責任
                            之約款,應注意是否有違反本條之虞,如認為有違反之虞,應儘
                            速對相關內容重新加以調整,以免因牴觸本條規定而無效。

                        四、目前銀行業使用之各項契約中,常遭金融消費者質疑有顯失公平
                            之虞之條款,舉例如下:

                            (一) 存款業務
                                 1. 最低起息點之規定,例如:需達新台幣 1 萬元始計息。

                                 2.  靜止戶條款,例如:1 年間無往來且餘額低於 10,000 元
                                   逕行轉為靜止戶。

                                 3. 錯帳之舉證或處理,例如:客戶發現有錯帳情形應於 7 日
                                   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無誤。
                                 4. 喪失期限利益,例如:本存款之活存或定存如遭假扣押或

                                   強制執行,本存款之借款視為到期。
                                 5. 金融卡之掛失,例如:臨櫃書面掛失或使用需輸入密碼之

                                   電話理財或網路銀行系統辦理,視為已完成手續。
                                 6. 除外責任,例如:除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存戶同意無
                                   條件免除銀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7. 關戶手續費,例如:客戶於開戶 1 個月內終止與本行之所
                                   有帳戶,應給付 500 元手續費。

                            (二) 授信業務
                                 1. 預留印鑑辦理條款,例如:為便於嗣後立約人與貴行一切

                                   授信往來 (含立約人之保證行為),立約人茲同意憑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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