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六、預先拋棄責任之禁止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
或免除,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6 條
一、鑒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之經濟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金融服
務業濫用締約自由原則,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其對金融消費者之
責任,有害交易公平,定明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
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因此,金融服務業不得事先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免除或減輕本法所
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例如:減輕契約重要內容之
說明義務、免除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分析之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