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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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六、預先拋棄責任之禁止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
                        或免除,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6 條






                        一、鑒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之經濟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金融服

                            務業濫用締約自由原則,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其對金融消費者之
                            責任,有害交易公平,定明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

                            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因此,金融服務業不得事先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免除或減輕本法所

                            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例如:減輕契約重要內容之
                            說明義務、免除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分析之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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